被执行人:宋志浩,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现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许柯柯,女,1976年8月10日生,住址同上。
锁自强与宋志浩、许柯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8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许柯柯、宋志浩共同归还原告锁自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告许柯柯、宋志浩共同归还云高锁自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许柯柯、宋志浩承担。
因被执行人许柯柯、宋志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锁自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总计提起4轮总对总查控,经以上查控,被执行人许柯柯名下有存款25000元,本院已扣划,并由申请人领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偃师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宋志浩、许柯柯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宋志浩名下公积金信息有冻结信息,许柯柯名下公积金信息为封存状态。
四、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许柯柯、宋志浩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许柯柯、宋志浩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镇××西单元××西××房产××套;此案所异议房产,申请人已胜诉,需将异议房产过户到宋志浩、许柯柯名下后,才会处理此房产,且此房产已能满足此案的申请标的款。
五、因被执行人许柯柯、宋志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申请执行人锁自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