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与被告朱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桐存款人民币7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桐银行存款人民币7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