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2274305240XG。
法定代表人:齐美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门万,男,该局生猪定点办副主任。
被执行人:项多虎,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枞农(屠宰)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项多虎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枞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枞农(屠宰)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查明,2019年7月15日凌晨,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枞阳县金社镇长溪村上塘组巡查时,发现项多虎正在屠宰一头生猪。
经查,项多虎等四人私宰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一头,宰杀后的生猪产品白肉称重76.7公斤,准备送往安庆市某饭店,销售价格为28元/公斤。
现场查获屠宰工具放血条1把、削毛刀1把、大手钩1把、小手钩3把、杀猪桶1只。
项多虎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9年8月15日,枞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枞农(屠宰)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项多虎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生猪产品白肉76.7公斤及屠宰工具放血条1把、削毛刀1把、大手钩1把;2.并处人民币捌仟伍佰元的罚款。
项多虎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主动履行。
2020年3月2日,枞阳县农业农村局向项多虎发出枞农催〔2020〕1号催告书,项多虎仍未履行枞农(屠宰)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为此,枞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枞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枞农(屠宰)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枞农(屠宰)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枞阳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枞农(屠宰)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项多虎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鸿审判员 邓 翔审判员 吴莉华二〇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