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天涛、沈昉、绿地控股集团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1民初3242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3公开日期:2020-05-09
当事人:陈天涛;沈昉;绿地控股集团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垄断纠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42号 原告:陈天涛,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沈昉,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09.111号一楼12座。

法定代表人:姜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琴、郝丽萍,系公司员工。

原告陈天涛、沈昉诉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天涛、沈昉申请追加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居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雅居乐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共同被告,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浙01民初3242号裁定,驳回其追加被告的申请,并明确两原告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主要系围绕“绿地海域晶华公寓”的车位使用权买卖所产生的纠纷,两原告申请变更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已经不限于车位使用权买卖,而是还包括了两原告在“绿地海域晶华公寓”的房屋买卖、房屋交付、物业服务过程中的其他纠纷,以及申请追加被告的股份收购、上市等行为。

两者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并不属于必须要合并审理的必要共同诉讼。

2020年3月18日原告陈天涛、沈昉再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仍然包括了两原告在“绿地海域晶华公寓”的房屋买卖、房屋交付、物业服务过程中的其他纠纷,以及绿地控股集团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居乐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份收购、上市等行为。

原告陈天涛、沈昉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