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光、吴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311执恢27号
所属地区:蚌埠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29公开日期:2020-05-07
当事人:杨光;吴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杨光,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蚌埠市。

被执行人:吴超,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申请执行人杨光与被执行人吴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8)皖0311民初170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我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超给付杨光63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