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超,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申请执行人杨光与被执行人吴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8)皖0311民初170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我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超给付杨光63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