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郭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