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刘文亚借款合同纠纷报告财产令
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102执649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08公开日期:2020-04-24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文亚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陕0102执649号 刘某某: 本院于2020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

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郭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