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学龙,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青,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晨迪,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机务段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军,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菲菲、化学龙因与被上诉人李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密铁路运输法院(2019)新710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3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20年1月15日、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唐菲菲、化学龙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孙利青,被上诉人李晨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菲菲、化学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李晨迪起诉我们归还欠款,通过举证,2017年7月1日至8月5日期间,我们确实收到李晨迪3000000元,但通过李晨迪出示的银行流水显示,自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我们向李晨迪卡内转款连本带息共计3343800元,我们已向李晨迪归还全部借款。
经过对账后,唐菲菲、化学龙自认归还借款本金2714800元,利息280000元。
被上诉人李晨迪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与唐菲菲、化学龙之间3000000元的借款是纯粹的民间借贷关系。
在借款期间,唐菲菲、化学龙与我之间还存在代销汽车、由我垫资购买汽车待车辆销售后返还垫付款并支付承诺利润、买卖汽车等法律关系,唐菲菲、化学龙打给我的款项是代销汽车款及好处费、利润,仅凭银行流水中唐菲菲、化学龙打给我的钱不能证明唐菲菲、化学龙已经归还3000000元的借款。
李晨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唐菲菲、化学龙归还李晨迪借款本金3000000元;2.唐菲菲、化学龙支付李晨迪借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菲菲与化学龙系夫妻关系,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唐菲菲、化学龙以经营汽车销售需垫付资金为由向李晨迪借款30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每1000000元每月利息100000元,即月利率10%。
唐菲菲、化学龙向李晨迪出具借条载明:“唐菲菲于2017年6月30日借李晨迪1000000(壹佰万元整)于2017年9月30日全部还清。
唐菲菲、化学龙6528011985092416242017.6.30”、“唐菲菲于2017年8月1日借李晨迪1000000(壹佰万元整)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唐菲菲6528011985092416242017.8.1”,另外1000000元借款唐菲菲、化学龙未向李晨迪出具相关借款凭证。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25日,李晨迪分五次共向唐菲菲名下银行账户转款3000000元。
借款到期后,唐菲菲、化学龙向李晨迪支付利息280000元,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付,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李晨迪与唐菲菲、化学龙之间除3000000元借款之外,还存在车辆代销关系以及其他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李晨迪与唐菲菲、化学龙认可的三方银行资金往来流水记录清单显示,李晨迪向唐菲菲和化学龙转账金额为:19274300元,唐菲菲和化学龙通过银行账户向李晨迪返还资金的金额为8719800元,唐菲菲和化学龙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李晨迪转款27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晨迪与唐菲菲、化学龙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晨迪履行借款义务后,唐菲菲、化学龙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唐菲菲、化学龙未及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李晨迪要求唐菲菲、化学龙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
对于唐菲菲、化学龙辩称3000000元借款已偿还完毕的答辩意见。
庭审中李晨迪与唐菲菲、化学龙陈述双方之间除本案的借款之外,还存在车辆代销关系以及其他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李晨迪与唐菲菲、化学龙认可的三方银行资金往来流水记录清单显示,李晨迪向唐菲菲、化学龙转账金额为:19274300元,唐菲菲和化学龙向李晨迪返还资金的金额为8719800元。
唐菲菲和化学龙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李晨迪转款27500元。
但双方对唐菲菲、化学龙向李晨迪返还的资金是偿还本案借款,还是返还案外垫付的车款、利润或偿还其他民间借贷欠款各执一词,对代销汽车的数量、价款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唐菲菲、化学龙对其提出的已向李晨迪偿还涉案借款3000000元的答辩意见,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根据李晨迪与唐菲菲、化学龙之间的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并结合李晨迪与唐菲菲、化学龙谈话录音证据的内容,综合认定唐菲菲、化学龙尚未偿还李晨迪借款本金3000000元。
故对唐菲菲、化学龙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对于化学龙辩称其仅向李晨迪出具了1000000元借条,对另外2000000元的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答辩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庭审中唐菲菲的陈述及录音证据的内容显示,本案借款系用于唐菲菲与化学龙夫妻共同经营的汽车销售业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化学龙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借款利息。
李晨迪自认唐菲菲、化学龙已向其支付借款利息280000元,并主张该款系支付2017年12月31日之前30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借款3000000元系2017年7月至8月期间支付完毕,李晨迪关于已还部分利息的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唐菲菲、化学龙辩称已还利息的金额为343800元并非280000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李晨迪要求唐菲菲、化学龙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其借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李晨迪自愿放弃双方约定的利息,要求唐菲菲、化学龙按年利率24%支付其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遂判决:一、唐菲菲、化学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晨迪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唐菲菲、化学龙支付李晨迪借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
本院二审庭审中,唐菲菲、化学龙针对其上诉请求,提交了一份借贷情况说明和一份李晨迪与化学龙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截止2017年11月30日,唐菲菲、化学龙就借款3000000元已归还本金2714800元、利息280000元,并且双方在借贷期间及代销汽车期间就往来账目没有进行过核对,唐菲菲对李晨迪主张的欠款数额亦没有确认。
李晨迪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对两份证据证明的问题不认可。
另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根据李晨迪提供的银行流水,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李晨迪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24日产生的一百余笔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及唐菲菲、化学龙还款情况进行了庭前对账。
根据双方的对账情况及庭审,二审查明,一、唐菲菲与化学龙系夫妻关系,唐菲菲、化学龙以经营汽车销售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晨迪借款3000000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年利率24%)。
唐菲菲、化学龙向李晨迪出具借条载明:“唐菲菲于2017年6月30日借李晨迪1000000(壹佰万元整)于2017年9月30日全部还清。
唐菲菲、化学龙6528011985092416242017.6.30”、“唐菲菲于2017年8月1日借李晨迪1000000(壹佰万元整)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唐菲菲6528011985092416242017.8.1”,另外1000000元借款唐菲菲、化学龙未向李晨迪出具相关借款凭证。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25日,李晨迪分五次共向唐菲菲名下银行账户转款3000000元。
二、李晨迪认可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8月9日、9月6日、9月14日收到唐菲菲、化学龙支付的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