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韩某与准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622民初885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10公开日期:2020-04-23
当事人:韩某;准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2民初885号 原告:韩某,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准某。

负责人:杨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准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韩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平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