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穆万锋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102执317号之一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16公开日期:2020-04-24
当事人: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穆万锋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负责人:李隆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穆万锋,男,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

申请执行人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穆万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11125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5元。

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穆万锋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010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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