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穆万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11125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5元。
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穆万锋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010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