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石国靖,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执行人刘照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执行人石国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石国靖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922.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石国靖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国靖限制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石国靖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石国靖网络资金528.72元,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67.35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对被执行人石国靖住所地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到位528.72元,未执行到位12394.08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石国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