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建松、索买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581执3920号之三
所属地区:河南省林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21公开日期:2020-04-22
当事人:李建松;索买成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39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建松,男,1968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索买成,男,1956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李建松与索买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索买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