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莱西市铭康皮具加工厂、青岛巴连塔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85民初1749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莱西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8公开日期:2020-04-20
当事人:莱西市铭康皮具加工厂;青岛巴连塔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5民初1749号申请人:莱西市铭康皮具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林泉庄村920号。

统一信用代码:92370285MA3MK79F04。

经营者:庄瑞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胜,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巴连塔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海尔大道中段。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1766748848F。

法定代表人:金仁宪。

申请人莱西市铭康皮具加工厂与被申请人青岛巴连塔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西市铭康皮具加工厂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巴连塔音皮革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11月份和2020年1月份委托申请人加工、留置在申请人处的皮包产品2100个、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

担保人陈言胜以其所有的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鲁B×××××)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予以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巴连塔音皮革制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