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章军锋、章秀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604执4757号之一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21公开日期:2020-05-06
当事人:章军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4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章军锋,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章秀美,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张某,女,200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4民初67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军锋与被执行人章秀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200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章秀美、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章秀美、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秀美、张某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秀美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

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章军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