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童卫中,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华,女,该行职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肖民,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肖竹容,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民、肖竹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民、肖竹容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肖民、肖竹容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咏媚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