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任锦山,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人陈清与被申请人任锦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吉0204执保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任锦山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华健嘉园小区2号楼1单元2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88.82㎡,产权证号: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02151号)。
陈清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清与任锦山和解已达成协议,故陈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任锦山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华健嘉园小区2号楼1单元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