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建生与包卫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甘1125民初28号
所属地区:甘肃省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1公开日期:2020-04-30
当事人:李建生;包卫珊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125民初28号 原告:李建生,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秦安县。

委托代理人:夏云霞,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卫珊,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

原告李建生与被告包卫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生委托代理人夏云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建生与被告包卫珊经本院依法传唤于开庭之日未到庭。

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在兰州市榆中县承包了冷库,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打工,原告主要负责拉菜,当时约定一车500元,被告给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10000元拖欠未支付,2015年10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付清,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8月份给原告转账5000元,剩余5000元未支付,故诉。

包卫珊缺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包卫珊在兰州市榆中县承包冷库期间,雇佣原告为其打工,原告主要负责拉菜,当时约定一车500元,被告给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10000元拖欠未支付。

2015年10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金额为10000元的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8月份给原告转账5000元,剩余50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包卫珊拖欠原告李建生劳务费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

本院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包卫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时,包卫珊提出欠款5000元属实,但该笔费用是他与其他人合伙做生意时所拖欠,且该费用系保护费,但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

后被告在电话笔录中表示该笔欠款由他一人承担,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期间,负责帮被告收菜,没有从事过涉黑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