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磊与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2401执171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14公开日期:2020-04-29
当事人:王磊;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森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240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大宇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绍华,经理。

被执行人:张福森,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森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240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磊返还房款33132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张福森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磊返还房款370000及利息;3.被执行人张福森履行义务之前如果本判决第一项已得到执行,则被执行人张福森应承担的债务数额应相应予以扣减: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负担案件受理费898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593.70元)。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020年1月14日、2月19日、4月7日经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森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有工商登记、无证券、无保险信息、有车辆信息(为实际扣押)。

2020年1月14日,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森在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有房产信息。

2020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171号之一执行裁定,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福森与案外人佟玉影名下位于延吉市新兴街XXX、延房权证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籍号XXXX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福森名下位于延吉市北山街XXX、所有权证号为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籍号XXX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福森名下位于延吉市北山街XXX、所有权证号为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籍号XXX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福森名下位于延吉市白河胡同XXX号XXX单元XXX、所有权证号为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籍号XXX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五、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福森与案外人佟玉影名下位于延吉市大宇路延北小区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延房权证字第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籍号XXX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福森与案外人佟玉影名下位于延吉市大宇路延北小区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延房权证字第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籍号XXX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福森名下位于延吉市人民路XXX号XXX单元XXX、所有权证号为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籍号XXX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八、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福森与案外人佟玉影名下位于延吉市三道湾镇洪河村XXX、延房权证字第XX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产籍号XXX的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0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17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福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3月23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福森公积金账户已销户。

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在龙井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龙井市有房屋信息(房屋已被拆除)。

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在龙井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龙井市有土地信息,2020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