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海,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王开与被执行人黄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734号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黄海向申请执行人王开支付执行款478079.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配合调查,为逃避执行,至今下落不明。
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
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边控,限制出境,交控日期2020年4月14日,控制届满日期2020年10月14日。
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78079.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