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型伟,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郭佳灵与被执行人郭型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3民特4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郭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郭型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第一、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帐户。
第二、另案在(2019)浙0903执1253号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型伟的房产(因房产系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暂无法处置)。
第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并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次无执行款项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型伟无可供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