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大兵与饶彬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2822民初267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建始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1公开日期:2020-04-02
当事人:沈大兵;饶彬彬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2822民初267号原告:沈大兵,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饶彬彬(曾用名饶海军),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沈大兵诉被告饶彬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沈大兵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大兵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