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余洪标与庄桂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604民初506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8公开日期:2020-04-13
当事人:余洪标;庄桂新
案由:合同纠纷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04民初506号 原告:余洪标,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娟,上海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桂新,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余洪标与被告庄桂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余洪标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桂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为人民币2533.33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及差旅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5日,被告确认收到原告给付的施工风险金共计20万元整,并出具《收条》一份。

该笔施工风险金原告分别于2016年11月29日和2016年1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尾号为2712的农业银行账户内,作为原告分包奉化农商贸城大楼外墙装饰工程的保证金。

后因该工程项目暂停,双方并未签订分包合同,被告愿意无条件退还原告上述全部款项。

2019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

被告承诺自2019年9月15日开始四个月内向原告还款20万元整,若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内支付上述款项,则视为被告违约,被告应另付违约金5万元整,同时支付双倍逾期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愿意承担原告因催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差旅费。

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承诺的期限偿还欠款均遭到拒绝,故起诉。

被告庄桂新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还款计划、收条、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庄桂新曾以将工程转包给原告余洪标为由,向原告收取施工风险金20万元。

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告转账5万元,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告转账15万元。

后原告未能向被告承包到上述工程。

2019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包括:“2016年12月5日,本人(庄桂新)收到余洪标给付的项目合作施工风险金20万元整。

后因客观原因,项目暂停,现愿意无条件退还余洪标20万元整。

庄桂新承诺4个月内付清即2019年9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向余洪标支付5万元整。

若本人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内支付上述款项,则视为本人违约,本人愿意另付违约金5万元。

本人未支付上述款项即视为到期,余洪标有权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人应支付双倍逾期利息至清偿日为止,并愿意承担余洪标因催收该债务所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差旅费用等”。

后被告仍未按期向原告退还风险金。

本院认为:被告庄桂新应返还原告余洪标风险金20万元,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原告向被告支付风险金是为了承包工程,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实现,被告承诺返还但未按期履行,现原告主张被告全额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风险金20万元原告在2016年12月1日已全部履行,双方约定逾期返还违约金5万元并未明显超过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结合原告实际损失和已支持的违约金,酌定由被告以实际尚欠的风险金为本金,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含当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6%为上限)。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系其为实现债务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双方对发生违约后律师费的负担已有约定,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该费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差旅费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庄桂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桂新返还原告余洪标风险金20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合计2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庄桂新以实际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