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胜华。
被执行人陈文,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正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杭州正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文支付17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450元,诉讼费2629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文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4月1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浙J×××××我院已于2019年12月2日委托椒江法院办理了查封手续,因未实际扣车,我院暂无法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19年9月27日传唤被执行人陈文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7.于2019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文住所地社区村委调查其基本情况。
8.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布控措施。
截至2020年4月20日,被执行人陈文尚需支付案款17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450元,诉讼费2629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