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3MQ21。
法定代表人:白林金,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红光,女,汉族。
被告:杜勇,男,汉族。
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向红光、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