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太春,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明、沈雪萍,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国明,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第三人:周太德,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周协合与被告周太春、周国明、第三人周太德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周协合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