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协合与周太春、周国明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382民初364号
所属地区:乐清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4-06公开日期:2020-05-08
当事人:周协合;周太春;周国明;周太德
案由:赡养费纠纷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364号原告:周协合,男,194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太春,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明、沈雪萍,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国明,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第三人:周太德,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周协合与被告周太春、周国明、第三人周太德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周协合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