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覃杰、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9民终201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遂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4-02公开日期:2020-05-08
当事人:覃杰;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9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杰,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3FW80。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小平,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覃杰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现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19)川092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杰上诉请求:1.撤销(2019)川092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付加班工资33020元(6300/21.75 ×38×3);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代通金6300元;3.判决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带薪年假工资3000元;4.判决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年终资金6000元;5.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体检费用869.8元;6.判决被上诉人依法为上诉人一次性缴清各项社保直至退休年龄,让覃杰老有所养;7.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的工作的特殊性在于,上班时间必须按照签到、报到,完成日常常规的工作。

一旦有任务时必须保证随叫随到,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没有选择的余地,晚上熬夜、星期六、星期日加班是经常现象,且每次加班都通过公司考勤平台的考勤。

上诉人提交的资料能够充分证明:仅从2018年2月到2019年1月一年的工作时间内,上诉人到上班299天,超出法律规定的天数38天。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工作天数内,还有星期六上班41天、星期日上班42天。

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对上诉人的加班时间进行计算,一审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因应当依法对上诉人的加班时间进行计算。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第五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过程中,要通过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身体健康;同时要随时听取并采纳工会组织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名,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加班费等。

本案中,上诉人在上班时间必须按照签到、报到,完成日常常规的工作,而在别的员工下班休息的时候上诉人仍然在上班工作,实际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而被上诉人没有采取有效可行的办法确保上诉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辩称,原判正确,请予维持。

覃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向覃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1700元(6,300*29.5*2);2.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向覃杰支付代通金6300元;3.判决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向覃杰支付带薪年假工资3000元;4.判决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向覃杰支付加班工资33020元(6,300/21.75*38*3);5.判决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向覃杰支付年终资金6000元;6.判决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向覃杰支付体检费用869.8元;7.请求判决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依法为覃杰一次性缴清各项社保直至退休年龄,让覃杰老有所养;8.本案诉讼费由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承担。

审理中,覃杰放弃第1、2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射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的决定》(射府发〔2014〕24号),射洪县人民政府引入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战略重组。

根据《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重组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射府办函〔2016〕37号),覃杰属于被安置职工,已与重组前的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并已领取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覃杰分别于2016年5月18日、19日签订了《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重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承诺书》。

2016年5月19日,覃杰与重组后的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覃杰岗位为市场营销,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2016年9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用人单位由之前的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1日,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和个人职业发展不符合为由,对覃杰作出了《解聘通知书》。

覃杰、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产生争议,覃杰于2019年3月27日向射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射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33546.06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覃杰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7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覃杰与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覃杰担任市场营销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相关行政部门批复中明确了营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故对覃杰要求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覃杰2018年已年休16天(应休年假为15天),故对覃杰要求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支付带薪年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覃杰要求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支付年终奖6000元,但其未提供应该领取年终奖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覃杰已于2019年1月31日与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已缴纳相关保险费用至2019年1月,覃杰要求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一次性缴清各项社保直至退休年龄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覃杰主张的体检费用869.8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判决:驳回覃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覃杰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覃杰主张的加班工资33020元、代通金6300元、带薪年假工资3000元、年终资金6000元、体检费用869.8元、一次性缴清各项社保费用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覃杰与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