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战士、翟冬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782执14501号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4-21公开日期:2020-05-06
当事人:刘战士;翟冬华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782执14501号申请执行人刘战士,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翟冬华,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申请执行人刘战士与被执行人翟冬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特14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战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翟冬华归还申请执行人刘战士加工费85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翟冬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翟冬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翟冬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翟冬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翟冬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翟冬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翟冬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战士。

综上,被执行人翟冬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