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据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2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马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兴业支行账号的银行卡账户一处予以冻结,对其名下所有的本田雅阁牌轿车予以档案查封,即上述申请执行保全事项现已全部实施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