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桂广与于芳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406民初1650号
所属地区:枣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3公开日期:2020-12-17
当事人:张桂广;于芳修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406民初1650号原告:张桂广,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枣庄市峄城区,现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于芳修,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张桂广与被告于芳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桂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芳修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桂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芳修偿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计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于芳修承担。

事实和理由:同被告于芳修是朋友关系。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于芳修因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同年3月28日前还清。

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被告于芳修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张桂广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欠条原件等证据,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8日被告于芳修因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张桂广借款30000元,约定同年3月28日前还清,并出具欠条。

内容:“今欠张桂广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欠款人于芳修,2019年3月18日,此款3月28日前还清”。

被告于芳修签字。

后经原告张桂广多次催要,被告于芳修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广与被告于芳修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张桂广要求被告于芳修偿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本院认为,应自借款到期之日即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即2020年7月1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被告于芳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芳修于本判决发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