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晶晶与高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0802执1524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8公开日期:2020-12-16
当事人:李晶晶;高明明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802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李晶晶,女性,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洮**。

被执行人:高明明,男性,199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洮**。

本院在执行李晶晶与高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吉080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李晶晶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明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晶晶5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