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范天永,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范吉鹏,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王红卫与被申请人范天永、范吉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滨州市沾化区的房屋和宅基地补偿款以及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价值共计100000元。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范天永、范吉鹏在滨州市沾化区的房屋和宅基地补偿款以及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保全价值共计100000元。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