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坚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德江拉布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波密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藏0424刑初8号
所属地区:波密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22公开日期:2020-12-16
当事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检察院;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坚才;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德江拉布
案由:盗伐林木

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藏0424刑初8号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坚才,男,1997年11月9日出生,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嘉黎县人,藏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嘉黎县。

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波密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波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现住波密县。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德江拉布,男,1992年3月6日出生,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嘉黎县人,藏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住址嘉黎县。

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波密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波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现住波密县。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以波检一部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坚才、德江拉布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2日以波检二部民公诉〔2020〕1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周荣波、检察员拉巴顿珠出庭支持公诉并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坚才、德江拉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坚才、德江拉布(两人系兄弟关系)联系姐夫格某、同村尼某和西某(三人另案处理),帮其砍伐林木修建房屋。

三人同意后,2020年3月21日早上,五人带着一台油锯、两把斧头、一根绳子,驾驶一辆东风自卸翻斗车和一辆白色皮卡车,来到波密县阿崩山(小地名:吾金恰典)上砍伐林木。

期间,坚才和德江拉布轮流用油锯砍伐林木,并截取成原木,格某、西某和尼某负责清理原木上的枝干和树叶。

当日天黑后,五人将原木装车,准备调头回嘉黎县忠义乡时,被正在巡逻的波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发现。

经检查、盘问,五人供述车辆装载的木料系盗伐所得,波密县森林公安民警现场将装有木料的车辆扣押。

案件立案侦查后,坚才、德江拉布经传唤到案。

经鉴定,涉案林木的树种为松科松属高山松,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现场勘验与测量林木伐桩,推算求得被采伐林木蓄积5.8立方米。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坚才、德江拉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有林木,经鉴定蓄积量为5.8立方米,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

坚才、德江拉布系共同犯罪,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坚才、德江拉布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建议判处坚才、德江拉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20年3月21日,坚才、德江拉布等5人(其余三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东风牌自卸车来到波密县阿崩山上盗伐林木。

坚才和德江拉布轮流担任油锯手,砍伐活立木18株,并截取成原木。

上述5人将原木装车准备运回嘉黎县忠义乡时,被波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高山松,蓄积量为5.8立方米。

坚才、德江拉布盗伐的林木属于国有公益林,具有较大的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其行为造成该区域包括固态释氧、水源涵养、固土保肥、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等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失,破坏了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请求判令坚才、德江拉布补种其盗伐林木株树五倍的树木,并当庭赔礼道歉。

被告人坚才、德江拉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亦无异议,均当庭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按照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要求积极补种树木、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坚才、德江拉布(二人系亲兄弟)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电话联系同村的格某(系二被告人姐夫)、尼某和西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请求一同上山砍伐树木帮助坚才修建房屋。

次日早上,上述五人携带油锯、斧头、绳子等工具,驾驶一辆东风牌自卸翻斗车和一辆皮卡车来到波密县阿崩山吾金恰典(地名)。

坚才和德江拉布轮流用油锯采伐树木,共砍伐活立木18株,并截取成原木,格某、西某和尼某负责清理原木上的枝叶。

当日趁天黑以后,上述五人将原木装车,准备调头运回嘉黎县忠义乡时,被正在附近巡逻的波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涉案林木为高山松,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蓄积为5.8立方米,系国有公益林。

同年4月30日,坚才、德江拉布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自审查起诉阶段,坚才、德江拉布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坚才、德江拉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油锯1台、斧头2把、绳子1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坚才和德江拉布的身份信息资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对恢复成立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的回复意见,正义网公告截图,波密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关于对坚才、德江拉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复函及证明,西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森林采伐类专业咨询意见,勘验、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波密县人民检察院对坚才、德江拉布做的讯问笔录,证人西某、尼某、格某的证言,被告人坚才、德江拉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坚才、德江拉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盗伐林木,蓄积为5.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

坚才、德江拉布在本案中属于共同犯罪,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坚才、德江拉布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坚才、德江拉布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坚才、德江拉布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由坚才、德江拉布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坚才、德江拉布补种其盗伐林木株树五倍的树木、并当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坚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德江拉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木材及作案工具油锯1台、斧头2把、绳子1根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坚才、德江拉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波密县补植复绿基地补种树木90株。

五、被告人坚才、德江拉布当庭赔礼道歉(二人均已当庭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  峰审  判  员   赵 兴 佳审  判  员   塔  穷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太 荣人 民 陪 审 员   郭 洪 石人 民 陪 审 员   白  过人 民 陪 审 员   普  巴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索朗曲珍 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