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泰州市金钢冶金机械制造厂与江苏翱鹏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11民初5891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4公开日期:2020-11-26
当事人:江苏翱鹏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金钢冶金机械制造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5891号之一申请人:江苏翱鹏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百丈工业园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23939864R。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州市金钢冶金机械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93837969Q,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民营工业园****标准厂房。

投资人:宦银粉,该厂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翱鹏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泰州市金钢冶金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翱鹏热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