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107财保133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10-14公开日期:2020-12-21
当事人: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敏
案由:nan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7财保133号申请人: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地块金融城**楼**;南京市淮海路8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老,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吴敏,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人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敏的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同年10月14日本院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为此,申请人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