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覃永鹏,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平南县/div> 2020年9月3日,本院收到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书,平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平自然资罚决字”[2019]第23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三个月。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期限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算起。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31日送达“平自然资罚决字”[2019]第23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既没有在法定的15天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故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应于2020年2月15日前申请执行,而其于2020年9月3日才申请执行,可见其申请执行时间已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