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海涛与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002民初5199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10公开日期:2020-11-30
当事人:魏海涛;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鹏;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02民初5199号原告:魏海涛,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允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鹏,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路666负责人:尹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涛诉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鹏、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魏海涛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海涛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鹏、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