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允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鹏,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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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许昌市天宝路666负责人:尹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涛诉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鹏、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魏海涛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海涛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鹏、魏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