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爱飞、谢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民终4393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10-26公开日期:2020-11-30
当事人:赵爱飞;谢斌;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1民终4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爱飞,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斌,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重阳,女,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审被告: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庆盛道**中船重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荣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明英,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赵爱飞与被上诉人谢斌及原审被告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爱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谢斌与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款项为往来款,并非借款。

即使认定存在借贷关系,也与赵爱飞无关。

赵爱飞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是职务行为,且受到谢斌胁迫下书写,不应承担责任。

谢斌辩称,谢斌与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系民间借贷关系,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借款,赵爱飞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计划书,亦应承担还款责任。

请求驳回赵爱飞的诉讼请求。

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述称,谢斌与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款项往来,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谢斌所在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以上款项为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谢斌所在公司的往来款。

谢斌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赵爱飞连带偿还谢斌借款250,000元;2.判令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赵爱飞连带偿还谢斌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利息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赵爱飞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爱飞系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1月16日,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赵爱飞向谢斌借款500,000元,后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赵爱飞还款150,000元,赵爱飞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9年4月底还清剩余款项350,000元。

借款到期后,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赵爱飞仅还款100,000元,仍欠250,000元。

谢斌多次催讨,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赵爱飞却以各种理由至今未清偿。

无奈之下,呈诉,望判如所请。

赵爱飞及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希望谢斌出示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的借条,出示赵爱飞写的承诺还款计划。

本案和赵爱飞本人没有关系,不是借款是往来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谢斌主张与赵爱飞系朋友关系,赵爱飞因公司项目运行问题找谢斌借款500,000元,谢斌受其指示将500,000元于2018年1月16日分两笔汇至创能公司,谢斌提交了2018年1月16日招商银行流水。

2018月4月23日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谢斌汇款100,000元,2018年10月25日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谢斌汇款50,000元。

2019年1月22日赵爱飞出具《还款计划》,载明因项目运行问题本人赵爱飞尚欠谢斌借款350,000元,春节前还欠款100,000元整,余款250,000元整2019年4月底还清,《还款计划》落款为借款人赵爱飞签字并摁手印。

2019年1月25日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谢斌汇款100,000元。

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认可尚欠谢斌往来款250,000元,具体款项性质不明,赵爱飞本人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赵爱飞认可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6月27日在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

谢斌要求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赵爱飞偿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谢斌向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汇款500,000元,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谢斌汇款250,000元,尚欠谢斌250,000元,谢斌主张与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借款关系,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系往来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谢斌与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关系成立。

赵爱飞向谢斌出具了《还款计划》,视为其同意按照《还款计划》承担还款责任。

谢斌要求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赵爱飞偿还借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谢斌要求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赵爱飞给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赵爱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谢斌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二、驳回原告谢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全部由被告赵爱飞、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谢斌与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二是赵爱飞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谢斌向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汇款500,000元,天津创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谢斌汇款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