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通江县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通江县高明新区石牛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71438069K。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昕阳与被执行人通江县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川1921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江县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昕阳偿还4400000.00元购房款,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及执行费45700.00元。
但被执行人通江县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1.(2019)川1921执14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案外人四川省力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通江县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以物抵债购房款4500000.00元,但案外人四川省力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2.(2020)川1921执963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通江县宝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诺名邸”项目一期1号楼1-1301号营业用房,1-(-101)号车库,4号楼4-4603;“金诺名邸”项目二期1号楼1-1501、1-2201、1-2302、1-2406、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