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再审申请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未鉴定,程序违法;审理期限逾期;未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组织不合法。
另外,陕西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一审开庭期间到庭参加诉讼,而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中未提交鉴定申请,经法官释明后拒绝缴纳鉴定费,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一审不存在未组织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2.原审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不存在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合议庭成员的人数不是单数及应当组成合议庭而独任审判等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亦不存在回避事由。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