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江津区总工会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勇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99号32单元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LYJ51。
法定代表人:侯勇建。
被告:黄承斌,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侯勇建,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蔺胜,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任正昌与被告侯勇建、黄承斌、蔺胜、重庆勇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正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勇建、黄承斌、蔺胜、重庆勇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正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
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重庆勇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被告黄承斌、侯勇建共同承包江津区建宇.雍山郡×号楼园林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挂靠单位重庆勇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4月8日原告到该项目工地做园林维护工作,工资为每月2300元。
至2018年12月30日,原告的工资均由被告黄承斌、侯勇建二人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孙子任俊钢,但至今原告有5000元工资未得以支付。
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相互推诿一直未支付给原告。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即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
被告侯勇建、黄承斌、蔺胜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被告黄承斌、侯勇建、蔺胜共同合伙承包江津区建宇.雍山郡×号楼园林景观及室外管网工程,2017年4月8日原告到该项目工地做园林维护工作,工资为2300元/月。
一直至2018年12月30日,原告的工资均由被告黄承斌、侯勇建二人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孙子任俊钢,但至今原告仍有5000元工资未得以支付。
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相互推诿一直未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三被告欠原告劳务款5000元的事实有证人任俊钢和被告侯勇建、黄承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