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惠与邓小林、徐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06民初5293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26公开日期:2021-05-13
当事人:杨惠;邓小林;徐立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民初5293号 原告:杨惠,女,1970年11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潇,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小林,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徐立浩,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杨惠与被告邓小林、徐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龚潇,被告徐立浩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邓小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邓小林、徐立浩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邓小林、徐立浩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1,250元;3.本案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杨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15万元。

2019年12月15日,邓小林向原告出具《借条》,徐立浩以担保还款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徐立浩还出具《担保还款承诺书》,载明邓小林向原告借款15万元尚未归还,邓小林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上述借款,若邓小林届时未偿还,由徐立浩负责偿还。

借款期满后,被告均未还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邓小林未应诉答辩。

徐立浩辩称,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徐立浩已构成债的加入,徐立浩只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5日,邓小林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主要载明:借款人邓小林于2018年12月4日借到杨惠5万元,之后借到杨惠5万元,2018年12月5日借到杨惠5万元,共15万元。

所有余款15万元拟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还。

徐立浩作为担保还款人在借条上签字。

2018年12月4日,杨惠向徐立浩银行转款7万元,徐立浩收款后向邓小林银行转款5万元。

2018年12月5日,杨惠向徐立浩银行转款3万元。

同日,杨惠向邓小林银行转款5万元。

2019年12月15日,徐立浩作为担保还款承诺人出具《担保还款承诺书》,主要载明:借款人邓小林向杨惠借款15万元,尚未偿还。

邓小林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清以上借款。

如邓小林未按期偿清借款,无论何种原因,由徐立浩负责偿清未偿还借款。

杨惠未收到的欠款,徐立浩在以上承诺期到时,六个月内负责偿清(2020年6月30日前)。

2020年3月1日,徐立浩出具《情况说明》,主要载明:杨惠于2018年12月4日至5日期间,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本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系本人受杨惠委托,代杨惠向邓小林转款,即上述10万元款项的实际出借方为杨惠。

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单、《借条》、《担保还款承诺书》、《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邓小林欠杨惠借款15万元,有银行交易明细单、《借条》、《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等相互印证,予以确认,邓小林应当向杨惠偿还借款15万元,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借款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向杨惠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邓小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质证的权利。

杨惠主张徐立浩承诺加入债务,应当承担与邓小林共同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徐立浩系以担保还款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其次,徐立浩在其出具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