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豪天酒店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6民特24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河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20-10-21公开日期:2021-05-13
当事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豪天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6民特24号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龙川县豪天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龙川县老隆镇新城规划区5号小区914-2海天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骆东艺,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龙川县豪天酒店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龙川县豪天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被告龙川县豪天酒店有限公司应停止对原告上海灿星公司作品的侵权,并在签订本协议后15天内删除原告上海灿星公司的作品;2.被告龙川县豪天酒店有限公司应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后且协议经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之日起20天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1730元。

双方确认,该费用由被告直接汇至原告帐户(户名: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滩支行;帐号:974×××××××××××141)。

原告收取款项后,应向被告出具收款凭证(一式两份,一式交被告收执,一份交法院存档)。

3.原告上海灿星公司收到被告龙川县豪天酒店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支付的全额款项后,原、被告双方因本案引起的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原告不得就本案再对被告提出其他权利主张。

4.若被告不按期足额支付约定款项,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6.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