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继英,女,192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申请人单桂香申请宣告张继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单桂香称,与被申请人张继英系母女关系。
母亲张继英患有脑萎缩、脑白质病、右侧小脑半球梗塞、老年性痴呆等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
长期来,被申请人的生活由申请人照顾,由申请人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
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张继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单桂香与被申请人张继英系母女关系。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继英患有XXX疾病性痴呆,民事行为能力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继英因患有XXX疾病性痴呆,民事行为能力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故申请人单桂香要求认定被申请人张继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张继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琴英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