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368孔迪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91刑初36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0-29公开日期:2020-12-01
当事人:孔迪冰
案由:危险驾驶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91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迪冰,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本科生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

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迪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潘成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迪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孔迪冰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行驶至星港街路口西约200米处撞到路边隔离护栏,后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孔迪冰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孔迪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

被告人孔迪冰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孔迪冰已赔偿损失,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孔迪冰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迪冰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孔迪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迪冰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迪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情节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