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盛潮锋,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室。
原告新昌县金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潮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新昌县金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