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党倩,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建威,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王新平与被告李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新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新平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15万元。
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每次借款数额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清偿利息)。
被告李建威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被告李建威向原告王新平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新平陆万元整(60,000.00元)李建威2017.7.31号”,该借条下附“2016.7.1日建威从(塘坊庄邹磊工地拿3万元。
)买车用”,该备注内容笔记与借条上书写笔记有明显不同。
2017年12月4日,被告李建威向原告王新平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新平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李建威2017.12.4号”。
2018年6月2日,被告李建威向原告王新平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新平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李建威2018.6.2号”。
2018年7月5日,被告李建威向原告王新平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新平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李建威2018.7.5号”。
2019年2月2日,被告李建威向原告王新平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新平现金壹万元整李建威2019.2.2号”。
2019年8月25日,被告李建威向原告王新平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新平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李建威2019.8.25号”。
2019年12月25日,被告李建威向原告王新平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新平现金伍仟元整(¥5,000.00元)李建威2019.12.25号”。
上述七张借条共计15万元,含2017年7月31日借条附载的3万元。
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成此诉。
庭审中,原告王新平提供其诉讼代理人刘国亮与被告李建威的通话录音一份,显示通话中被告认可其从邹磊处拿3万元系原告让其去拿,认可其共计欠原告借款15万元的数额。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据,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建威向原告王新平借款15万元,并有借条、通话录音证明,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