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肇庆市星湖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202执1792号之一
所属地区:肇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23公开日期:2020-12-25
当事人:肇庆市星湖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旦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执1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星湖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星湖奥园悉尼区**首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65720886A。

被执行人:陈旦,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星湖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9)粤1202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陈旦应向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星湖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2385.3元和公摊水电费723.7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2元。

因被执行人陈旦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星湖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肇庆市西江北路星湖奥园B2幢107房(复式)和肇庆市大旺区国际赛车场独立商铺A2号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经查,上述两处不动产均已裁定过户给案外人陈冬梅。

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