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万崇东,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武与被执行人万崇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20)辽0114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的给付义务。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
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拟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但经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查找,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
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已无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114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