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原告王某与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博煤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星博煤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星博煤业公司给工伤赔偿款45000元;2.星博煤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19点左右,王某在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时受伤。
王某出院后与星博煤业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星博煤业公司承诺赔偿给王某60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但星博煤业公司未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只是分次给了15000元,还欠45000元未给付。
星博煤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及陈述的权利。
王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蛟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营业执照、工伤赔偿协议书。
星博煤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以上证据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王某是星博煤业公司的职工,2019年3月1日19点左右,王某在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时受伤住院,星博煤业公司支付了王某的住院治疗费用。
2019年11月9日,星博煤业公司与王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星博煤业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工伤补助金陆万元(60000元)整,赔偿费分两次给付,第一次2019年9月末前已给付壹万伍仟元(15000元),第二次2019年11月15日前再给付叁万元(30000元),剩余壹万伍仟元(15000元)将于2019年12月31日全部结清。
协议签订后,星博煤业公司只给付王某赔偿款15000元,剩余45000元赔偿款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星博煤业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成立并生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星博煤业公司应当给付王某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