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金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渊,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强,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宏雁,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45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宏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宏雁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日解除;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岳宏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909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平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信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信平公司无需向岳宏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909元;3.本案诉讼费由岳宏雁负担。
事实和理由:岳宏雁向信平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属恶意仲裁,一审法院判决信平公司向岳宏雁支付38909元二倍工资差额不当。
岳宏雁于2019年6月3日办理手续入职信平公司,后岳宏雁伙同案外人梁某某偷窃信平公司财物,并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信平公司发现岳宏雁还涉嫌其他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
信平公司与岳宏雁、梁某某均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两人的劳动合同均无法找到,并均以无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梁某某曾负责员工招聘,具备接触公司人事管理文件的条件,岳宏雁亦系通过梁某某介绍招聘进厂,二人又相互配合偷窃公司财物,关系甚密,信平公司认为二人的劳动合同已被其有预谋地偷走,目的就是为索赔创造条件,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岳宏雁的诉求。
岳宏雁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信平公司应否向岳宏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