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夏金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403执836号之八
所属地区:抚顺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0-12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夏金云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403执83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

被执行人:夏金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403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